為便利社會公眾和商標從業人員更好地理解《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稱《指南》),回應社會關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點問題整理了一問一答。
《指南》下編第十章為“馳名商標的審查審理”,該章在承繼《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05年制定并發布,2016年第一次修訂,下稱2016《標準》)相應內容的基礎上進行了充實和完善。在《指南》制定過程中,該章受到了較高關注,現就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1.問:如何理解《指南》中馳名商標認定實行“按需認定”原則?
答:馳名商標認定應當是因“處理案件”所需而非其他。對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的理解、認可經歷了發展的過程。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3號),其中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即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應當符合必需、必要性的要求。2013年《商標法》 第三次修訂,相當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闡述了“按需認定”原則,即“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2014年7月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公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其中第四條所列馳名商標認定原則為“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但同時第三條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請求和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谏鲜隽⒎ê退痉ǖ陌l展,經過多次研究、討論,2016《標準》將“按需認定”原則列為馳名商標認定的基本原則,與個案認定原則、被動保護原則并列,其內容表述為“如果系爭商標與他人商標區別較大,或者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差較大,系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無需對他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
隨著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實踐的不斷規范化,對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的理解更為深入,“因案情所需”或“處理案件所需”的理念不斷強化,對“需”的理解也更加符合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本旨。在商標授權確權的實踐中,形成共識,即落實“按需認定”原則應當堅持保護導向與結果導向,在馳名商標認定上,不僅應當堅持“因處理案件之必要”、“符合法定要件”,還應當遵循“用盡其它方式無法救濟”等前提。因此,《指南》修改了2016《標準》中“按需認定”原則的表述,明確所謂“按需認定”,是指“如果根據在案證據能夠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對當事人商標予以保護的,或系爭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當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注冊部門無需對當事人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
2.問:如何理解《指南》新增馳名商標認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答: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基本道德準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一切市場參加者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2014年7月3日公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對事實及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請求認定馳名商標的案件中,當事人一般都會進行具體事實的陳述,并提交大量的證據材料,這些事實陳述和證據材料正是審查此類案件時判定當事人商標是否已達到馳名程度、系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是否會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當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關鍵依據。另外,當前我國正在大力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對不誠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防范不誠信行為的不良后果是其中的重要舉措。因此,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對其所述事實及所提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以及不再對嚴重失信行為當事人的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都是落實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
3.問:《指南》對馳名商標認定的證據要求有何修改?
答: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貼合當事人實際經營狀況,便利當事人收集和提交證據,《指南》馳名商標認定部分更新了部分證據的提交范圍,對非傳統經營方式、非傳統媒體形成的使用證據予以認可,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了部分證據提交的形式。例如:除了傳統的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帳單、進出口憑據等證據外,增加了網絡電商銷售記錄等相關材料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在審查銷售區域范圍、銷售網點分布及銷售渠道、方式的相關證據時,明確包括傳統經營方式和非傳統經營方式;在審查媒體廣告、評論、報道、排名及其他宣傳活動材料時,明確包括傳統媒體和非傳統媒體等;在審查納稅額相關證據時,除了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原件、經公證的納稅證明復印件外,增加了經公證的電子版納稅證明打印件等。
4.問:《指南》中還有哪些關于馳名商標認定事項的修改需要申請人及代理人關注?
答:《指南》該章另有三處修改請商標審查人員及相關從業人員關注。
一是增加了對已認定馳名商標再次予以保護的相關規定,詳細規定了具體的適用條件和馳名商標持有人再次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需要提交的證據資料,其中特別明確了馳名商標持有人應當提交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時的馳名狀態延及本案的證據。
二是結合實踐,對“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定義作了細化。系爭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若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或習慣使用的,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翻譯”,若該語言文字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與他人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的,也構成“翻譯”。
三是不再對“混淆”和“誤導”進行明確的劃分,對具體情形合并進行表述,以更符合商標審查審理實踐要求。
相關鏈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發布《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公告(第462號)